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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制度

    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制度

    第一条 目的
    为加强点到网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规范管理,维护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保障平台商誉,特制定本办法,以监督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合规经营。
    第二条 范围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商家入驻)行为。
    第三条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网络食品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第四条 内容
    (一)平台发现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有权依照其行为的严重程度,采取限制发布、屏蔽食品信息、食品下架、删除食品、直至关闭店铺、注销账户等停止平台服务的措施,对不合格食品监督其召回:
    1.出售假冒商品;
    2.出售未报关进口商品的;
    3.虚假宣传;
    4.发布违禁信息的;
    5.涉及不合格食品;
    (二)平台发现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停止向其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1.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因涉嫌食品安全犯罪被立案侦查或者提起公诉的;
    2.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因食品安全相关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
    3.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拘留或者给予其他治安管理处罚的;
    4.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等处罚的;
    5.发生较大级别以上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人身伤害、引发严重后果、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6.未及时妥善处理投诉举报的食品安全问题,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
    7.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查、消除食品安全隐患,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
    第五条 附则
    (一)平台发现上述行严重违法行为,除采取必要措施外,应向相关政府监管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调查;
    (二)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实施。